常见问题
报关行在您的进口业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其职责是合规与物流,而非申索追回。这一区别在IEEPA退款问题上尤为关键。
报关行可以就其代为提交的申报条目递交CAPE申报,部分报关行也可能主动提出协助。但其出发点是高效处理申报,而非最大化您的追回金额。TTM的独特价值在于提供全局视角——跨所有报关行开展审计、汇总您的IEEPA整体敞口,并化解大多数报关行无暇深入处理的复杂情形。
我们的目标不是取代您与报关行的合作关系,而是确保没有任何应得款项被遗漏。
贸易律师事务所在复杂的海关争议中确实具备专业实力——但其商业模式以诉讼为核心,而诉讼并非申请IEEPA退款的主要途径。这一错位对大多数进口商而言具有实际影响。
对绝大多数进口商而言,IEEPA退款的实现路径在于CBP的行政流程,而非法庭。这一流程需要深入的条目级分析、准确的文件支持和规范的申报操作。TTM的专业能力处于税务追回规范与贸易合规的交汇点——从申报审计到退款到账,全程管理,且收费模式与您的实际追回结果直接挂钩。
增值税(VAT,即Value Added Tax)是一种在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中,对供应链各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它是销售税的国际等价形式,但运作方式有所不同:增值税并非仅在最终销售环节收取,而是在生产和分销的每个环节按比例累积征收,企业可以抵扣其采购环节已缴纳的税款。
对于在国际市场开展业务的美国企业——无论是商务出行、举办活动、参加贸易展览,还是在海外采购商品和服务——外国供应商通常会在发票中计入增值税。由于美国企业未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进行增值税登记注册,其通常有权申请退还该税款,但具体操作需符合各国不同的退税方案、申报截止日期及单据要求。
自1993年起,TTM一直代表美国企业在欧盟、英国、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追回境外增值税。
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比初看起来更为深刻——这根植于TTM的发展历程。
1993年TTM成立时,面向非本国注册企业的欧洲增值税退税体系仍是一个相对新兴的制度框架。相关流程尚不成熟,各国的行政要求存在显著差异,申请处理系统也远未完善。彼时没有可供参照的成熟方案,许多本有资格申请退税的企业,仅仅因为不了解该流程的存在,或认为在没有专业支持的情况下过于繁琐,便放弃了大量可追回的税款。
TTM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建立起自己的专业实践——在制度演进中持续学习,逐步形成一套可靠的操作流程、深厚的行业关系和专业能力,为客户稳定追回应得资金。三十年来,这些早期积累共同推动了增值税追回领域从混沌走向规范,形成了如今更为结构化、制度化的运作体系。
CAPE正处于与之惊人相似的历史节点。该系统于2026年4月以分阶段方式正式上线,后续阶段尚待明确,其全部复杂性仍在逐步显现。然而,正因为TTM亲历了欧洲增值税退税体系的初创岁月,并见证了它从一个陌生的新框架逐步走向成熟,我们深刻理解这类制度体系的演变规律。我们知道哪些问题会最先浮现,哪些环节容易出现政策与实践的落差,以及进口商现在需要采取哪些行动,才能在制度完善过程中占据有利位置。
这种机构性的积累知识无法速成,它来自于亲历其中的过往经验。
TTM仅申请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最低限度权限。大多数委托事项通常包括:
- 来自报关行的申报汇总数据(CBP表格7501)——通常由TTM在获得授权后直接代您索取。
- 待审计申报条目的装箱单、商业发票及提单。
- 税款缴纳证明——确认IEEPA关税已实际缴纳,通常可从报关行或ACE记录中获取。
- CBP表格4811——被通知方指定表格,在需要将退款引导至特定收款方时使用。
- 授权书——授权TTM与CBP沟通、提交抗议申请并作为您的代理人行事。这是标准贸易文件,不赋予TTM访问任何更广泛业务系统或财务信息的权限。
对于涉及转移成本或集团内部安排的复杂情形,可能需要提供额外文件。工作范围将在委托前明确约定。
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的投票裁定,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的关税属于违法行为。法院认定,用于征收这些税款的法定授权不涵盖关税设定权。此后,国际贸易法院(CIT)命令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退还所有依IEEPA权力征收的税款。
是的。"特朗普关税退款"、"IEEPA退款"和"IEEPA关税退款"均指同一件事:退还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裁定为违法的IEEPA关税。
IEEPA是特朗普政府在2025至2026年间对来自中国、加拿大、墨西哥及其他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大规模关税所依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院裁定该授权无效,依此征收的所有税款均须退还。
如果您看到有关"特朗普关税退款"的报道,并想知道贵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答案取决于您是否在约2025年2月至2026年2月期间进口了受IEEPA指定协调关税税则编号(HTS代码)约束的商品。
该裁决涵盖所有依IEEPA授权征收的税款。这些税款可通过关税申报文件中的第99章HTS代码识别——具体为9903.01.XX和9903.02.XX系列——适用于2025至2026年间从中国、加拿大、墨西哥及众多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
重要提示:第301条关税(早于IEEPA的中国特定关税)不在本裁决覆盖范围内,不可通过此流程申请退款。若贵公司的中国进口申报条目同时含有IEEPA和第301条关税,则仅IEEPA部分可追回。
CAPE是"申报条目综合管理与处理系统"(Consolidated Administration and Processing of Entries)的简称,是CBP新推出的自动化退款工具,运行于ACE(自动化商业环境)安全数据门户之内。IEEPA关税退款将通过该系统发放,旨在大规模简化退款流程。CAPE系统第一阶段已于2026年4月20日正式启动。
第一阶段涵盖两类申报条目:特定未清算条目,以及在过去80天内完成清算的条目。CBP估计第一阶段将处理约63%的应退款条目。
其他条目——包括已完全清算的条目、待处理的抗议申请,以及更复杂的情形,如关税退税(Drawback)条目、对账条目(Reconciliation),以及受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AD/CVD)约束的条目——将在后续阶段处理。CBP尚未公布后续阶段的明确时间表。
在第一阶段,CAPE申报是一份列有符合条件的申报条目编号的CSV文件。只有登记在册的进口商(IOR)或最初提交申报的持牌报关行方可提交。具体步骤如下:
- 使用CBP在ACE门户中提供的CAPE上传模板,整理符合条件的申报条目编号清单(未清算或清算未满80天)。
- 通过ACE的CAPE选项卡上传CSV文件。CBP将验证文件格式和申报条目编号,并进行批量核验。您将收到状态更新及可下载的错误汇总报告。
- 申报获受理后,CBP将处理该申报、移除IEEPA HTS条款,并安排清算或重新清算。退款将合并后通过ACH电子转账至ACE中登记的银行账户。
退款发放前,您的ACE门户账户中必须已登记ACH银行信息。如有需要,TTM将为客户提供该步骤的指导。
事后申报更正(PSC)是在未清算申报汇总正式清算前对其进行的修订。CAPE申报则是申请IEEPA关税退款的专用机制。
这两个流程不可合并:CBP已明确禁止在PSC中附带IEEPA退款申请,反之亦然。但若某申报条目还需因其他原因提交PSC,建议先提交PSC,再提交CAPE申报。
CBP抗议申请是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提交的正式书面异议,对已清算申报条目上评定的税款提出质疑。依据19 U.S.C. § 1514提交的抗议并非申请IEEPA退款的官方渠道——CAPE系统才是。但贸易律师普遍建议,对于已清算的申报条目,提交保护性抗议作为预防措施是值得的。1
在Atmus Filtration, Inc.诉美国政府的CIT程序中,政府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清算不会影响退款的获得"——这一立场大幅降低了因未提交抗议而导致已清算条目永久丧失退款资格的风险。2
尽管如此,CAPE是一个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运行的全新分阶段系统。对于金额较高的申索,或尚未纳入第一阶段的申报条目,在清算后180天窗口期内提交保护性抗议,可在行政程序陷入僵局或申索遭拒时保留法律救济途径。TTM会就每位客户的具体条目单独评估是否有必要提交保护性抗议。
1 19 U.S.C. § 1514 — 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 2 Atmus Filtration, Inc. v. United States — Justia →
可以。与CAPE申报不同——后者只能由登记在册的进口商或最初提交申报的持牌报关行提交——依据19 U.S.C. § 1514的CBP抗议申请可由任何经授权的代理人代表进口商提交。1
若贵公司在约2025年2月至2026年2月期间向美国进口商品,则可能存在符合条件的申报条目。条目层面的资格认定,以申报汇总上是否存在IEEPA HTS代码为准——具体为第99章9903.01.XX或9903.02.XX系列条款。
确定自身敞口的最快方式,是向报关行索取申报汇总数据并检索上述HTS代码。如通过多家报关行进口,则须对所有报关行逐一核查——片面的信息将导致申索金额被低估。
期限因申报条目类型和状态而异:
- 未清算条目
- CAPE申报尚无明确截止日期,但建议随分阶段推进尽早提交。
- 清算后80天内的已清算条目
- 符合CAPE第一阶段条件——是最快获得退款的渠道。
- 清算超过80天的已清算条目
- 不在第一阶段覆盖范围内,将在后续阶段处理。CBP尚未确认后续阶段的时间安排。
CBP尚未确认第一阶段之后各阶段的时间表,也未明确其覆盖范围之外申报条目的处理方式。对于已清算的申报条目,CBP抗议申请须在清算后180天内提交——这是一项不可延误的硬性截止期限。若不确定贵公司的申报条目属于哪类情形,TTM可评估您的处境,并就是否有必要在提交CAPE申报的同时提出保护性抗议提供建议。
这是IEEPA退款追回中较为复杂的情形之一。退款将支付给原始报关单上登记为进口商(IOR)的主体——无论谁最终承担了关税的经济成本。经济负担方与IOR不一致的常见情形包括:
- 以完税交货(DDP)条款发货,由境外供应商担任IOR
- 关税成本通过供应商调价或成本加成合同转移
- 申报由货运代理嵌入式报关部门提交,而非进口商直接操作
- 集团内多个主体在不同申报条目中分别以IOR身份出现
在上述情形下,仍可通过与IOR协商、转让退款权益或分析合同条款等方式寻求追回。TTM专门为转移定价及IOR模糊性案例提供专项咨询支持。
让我们从对话开始。
告诉我们您的业务情况。我们负责处理您的退税事宜。